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完善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两会前夕,贾春旺检察长在回答本网记者提问时说:“……在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对2002年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逐一清理,发现和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16000多件。”(详见本网3月2日一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菊花对服刑人员减刑中暴露出的问题忧心忡忡,她认为,预防司法腐败,需完善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规定。
在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赵菊花代表介绍说:“去年7月中旬,高检院分别对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监所部门进行检查,我也参加了这次检查,从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确不容忽视。
当前造成减刑制度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严重影响了我国刑罚制度的正确执行,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减刑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减刑裁定的具体程序和对材料的真实性未作举证和质证规定,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时,往往只是书面审查监狱或看守所提供的材料,容易导致法官在裁定减刑时出现随意性。
赵菊花代表准备在今年的人代会上提交“关于完善对服刑人员减刑规定立法的建议”的议案。赵菊花代表认为,完善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规定,首先要做的是明确减刑的法定程序,公开进行裁定减刑。她说:“以往对减刑进行书面审理由于透明度不高,容易造成社会群众的误解,也容易造成司法腐败行为,影响减刑的公正性。公开进行裁定减刑,增加透明度,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也有促进作用。”此外,赋予检察机关纠正减刑的抗诉权是保证减刑制度很好地运作下去的必要手段。“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纠正意见的职权,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对过了期限的减刑裁定,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这不利于监督法律实施,也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精通监所检察业务的赵菊花代表如是说。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