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行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Tags: 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行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标准更高。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现行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现行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走私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放纵走私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放纵走私犯罪的;

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在检查关口通行的时候放纵走私的行为,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法的,情节不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