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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Tags: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 ,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 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5日内。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但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 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上诉期自送达次日开始计算。






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类十五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又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一方面要求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定案,同时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应当开庭审判,这里的犯罪事实清楚应该是在开庭以前确定的,而犯罪事实是否清楚,从诉讼理论及证据法上讲应当是只有经过开庭质证方能确定,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清楚也就没有必要再开庭审判。

由于以上立法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自诉立案难等问题,因为立案以后要么是犯罪事实清楚,进入开庭审理;要么是缺乏罪证劝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这样法院立案时就显得非常;谨慎;,同时自诉人也怕立不上案从而引发上访等。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应修改如下:人民法院在接到自诉人的起诉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劝自诉人撤诉,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自诉,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开庭审理,在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判决有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宣判后立即作出逮捕决定并当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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