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Tags: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

  一、抗辩与反诉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后,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


  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


  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此种联系,应视为另一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反诉;


  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二、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而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法院受理反诉后,当事人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必须依法对之做出明确的裁判。而作为抗辩,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对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诉或者不成立,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本诉不存在,抗辩也随之消失。


  以上就是反诉和抗辩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无论是抗辩还是反诉都是一种权益主张行为。尽管二者具有很大的区别,但始终都存在着共同点。即二者都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而产生的,都是对被告权利的保护措施。如果大家在诉讼方面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爱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第170条第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