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s: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基层法院所有行政案件均异地管辖
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根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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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2014年5月,河南省高院出台规定,在全省法院试行对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近日,河南省高院为深化这一改革,又出台了,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做被告的案件除外。
还调整了河南省中级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此前,该省中级法院之间管辖分工采用;结对;和;推磨;相结合的方法。提出将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管辖,每两年调整一次。
比如,此前郑州和许昌两地;结对;,郑州中院管辖本应由许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许昌中院管辖本应由郑州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后,郑州、洛阳、新乡为一组,实行;推磨;方式,郑州中院管辖洛阳市政府做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新乡市政府做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新乡中院管辖郑州市政府做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各中级法院参照这样的规定,确定本辖区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
还提出,对于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