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贪图高回报,小心投资陷阱!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频繁发生,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也经常有各类“P2P”平台、理财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报道,涉案资金动辄上亿。但是很多人还是会问到“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什么借钱也犯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有何区别”等问题。下面就由小编来向大家简单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特点、社会危害性及其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四个标准:

1、非法性。我国对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主体是有明确限定的,而非任何人(单位)都可以随意吸存。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必须按照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后才可以从事此项业务。因此,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先要辨别其是否具有吸存的主体资格、其吸存行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2、公开性。行为人通过某种媒介或手段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践中的宣传手段有很多,较为典型的有发放传单、手机短信、电话推销等方式,其他常见的宣传方式还有媒体宣传、张贴标语横幅、发放宣传画、宣传册、开展研讨会,甚至包括具有公开宣传性质的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等形式。

3、利诱性。即行为人承诺向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或给付高额回报,诱使投资人投入资金。当然,这种回报既包含明确约定具体数额的本金及利息,也包含承诺在未来给予的不确定收益。

4、社会性。社会性是指吸收资金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以下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

有人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私人之间你情我愿的”,并不会有危害性,其实不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下列社会危害性:

1、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我们知道,银行是国家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控制货币流动、调节通货膨胀和紧缩的重要渠道。正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资金的调节,使我们国家在面对经济危机时,能够通过调整放贷政策,下调准备金率和指导利率,以鼓励投资、增加市场的货币流动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导致本该存入银行的民间资金大量在体制外循环流动,破坏国家对货币流动的调控能力。

2、严重侵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民间融资行为本身缺乏基本的法律监管,行为人吸收投资人资金后如何投资、经营、管理、收益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致使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无力偿还投资人存款的现象,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3、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秩序。实践中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人基数大,一旦无法偿还投资人钱款往往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有些投资人多年“血汗钱”血本无归后,还会对吸存人采取不理智的追债行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约定利率不得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借贷合同法律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合同无效,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则属于借贷双方的自然债权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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