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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那究竟如何提出申诉呢?
  首先,要清楚谁可以成为申诉的主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限制在与原裁判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样,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无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近亲属,均可提出刑事申诉。
  其次,要知晓可以提出申诉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再次,要懂得提出申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有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有证明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具体来说,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当然,申诉人也可口头提出申诉,但申诉人要配合检察机关将口头申诉形成笔录,并有签名或盖章。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还可通过电话、网上电子邮箱等方式和检察机关予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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