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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Tags: 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刘荣广律师,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文往往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规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但是在实践中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却存在疑问,这就给我们具体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我国刑法涉及财产的犯罪基本上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确立了明确的依据。而其他类型的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绝大部分都没有明确;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含义。虽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列举每种犯罪;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但是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被动。例如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容留卖淫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幷处罚金。;按照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再严重一些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就要上升到刑事犯罪高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则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四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两种为行政处罚,两种为刑事处罚,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究竟是什么样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有几个饭店和洗发屋的老板涉嫌介绍卖淫,我们准备对其进行追诉,但是由于没有任何司法解释规定何种情况下介绍卖淫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敢轻易追诉。1997年取消了类推制度,其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没有明确确立每种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使得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造成执法的不统一。鉴于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立案标准,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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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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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1万元的。  2、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2万-5万件,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万-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到5千-1万件,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千-5千元的。  3、故意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2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2万-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法经营额达到2万-5万元,或者非法获利达到5千-1万元的。  4、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情节恶劣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条第1、2、3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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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接近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立案: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屡教不改的;  2、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的;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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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具有直接联系,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假冒商标罪特征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符合其他罪特征的,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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