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被告人汤某某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芙蓉区韶山北路金沙大药房门前,见贺某某的一辆黑色上海立马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 536元)停放在此,即将该车盗走,被告人汤某某在骑车逃离现场后被周围群众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人贺某文、杨某某、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书,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 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绍平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