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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有效期过期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经另一名吸毒人员周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K粉(氯胺酮)用于吸食,当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临桂县人民路同元寄卖行门口将用白色尼龙袋包装的三小包K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后李某与周某在临桂县会元路与虎山路交汇处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扣获毒品三小包,经当场称重净重2.21克。随后公安民警在同元寄卖行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并扣获其持有的毒品K粉13小袋,经当面称重净重10.77克。经检测,从吸毒人员李某处缴获的2.21克白色晶体及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的10.77克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当面称重记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交查获毒品登记单,毒品化验委托鉴定登记表、机主为被告人刘某的号码为134××××1249的手机通话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4、检测报告: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市公(刑)鉴(毒品)字(2014)264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随案移送赃款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欧阳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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