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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诉讼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道新,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新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道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初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道新窜至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村酒厂南边游戏厅门口,窃得阮于保的黑色美爵牌大鲨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07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道新窜至路桥城区钢铁路23号门口,窃得郑斌的浙J79588黑色建设牌踏板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78元),后以6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路北街道后蔡村的于维东。

2007年5月上旬一天17时许,被告人张道新窜至路桥城区西路桥大道848号东边墙旁,窃得汪盛发的绿色绿源牌125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0元)。

2007年5月上旬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道新窜至路桥城区珠光街130号门口,窃得罗灵萍的浙J33396银灰色新大洲XD250型轻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89元)。

2007年5月中旬一天10时许,被告人张道新窜至路桥城区装饰城1区67号欧琳电器南边通道,窃得邱燕的银灰色嘉爵牌公主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40元)。

2007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道新伙同“河南”(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区金清镇大浦村六份头133号门口,窃得蒋春定的白色劲力牌踏板式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69元),被告人将该车骑至路桥街道章杨村泰发公司附近时被巡警抓获,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道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买赃人于维东供述;失主阮于保、郑斌、汪盛发、罗灵萍、邱燕、蒋春定、盛建武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道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桂 良


二○○七年九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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