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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4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李建,别名任建,男, 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鄄城县,初中文化,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任庄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海军,男, 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十街坊22号楼1单元1号;曾因殴打他人于1986年2月28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3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伙同他人(另处)于2006年9月5日1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村朝阳商业大厦门前,以被害人张红军(男,32岁)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对张红军进行威胁并勒索张红军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任李建于2006年9月6日上午,打电话以被害人赵宝奎(男,32岁)在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对赵宝奎进行威胁并勒索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任李建在取钱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任李建带领公安人员又将被告人周海军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红军、赵宝奎的陈述、证人张传啸、任予东、杨云军、王启、白春清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李建敲诈被害人赵宝奎人民币3000元时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部分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对被告人任李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归案后认罪悔罪,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均酌予从轻惩处并对被告人周海军适用缓刑。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犯罪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综上,本院对被告人任李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海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李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07年4月6日止)。

二、被告人周海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任李建、周海军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张红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尹中波


二O O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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