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不服大闹法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导读:

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才坤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李才坤对于办案还是有一定经验的,他竟然可以利用他人报假案,趁势将被害人击毙,他深知警察在关键时刻是可以开枪的规定,他也以为自己设计的杀人案件过程天衣无缝,结果却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他还是免不了法律的制裁。

事件回顾:

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备受关注的该市一民警设局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才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对被告人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才坤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被告人李才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2012年7月1日凌晨1时20分,被害人班某陆与其老乡班某影因涉嫌报假案被带到龙新派出所调查,由被告人李才坤对被害人班某陆及其老乡班某影进行审查。经审查,班某影构成谎报案情,于2012年7月1日因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害人班某陆未参与谎报案情,在龙新派出所候问室等候处理。李才坤在审查班某陆时,认为被害人班某陆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刺有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产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件将班某陆开枪击毙的案件

法邦时评: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才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才坤作为一位持枪工作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网友评议

真杀人了就承认吧

@护泰纺织有限公司: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

@错过了机会:喊冤是没有用的,如果真的涉及了杀人的过程,就算你再聪明,也总会有比你更聪明的人来治你的。一个人最好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要不然吃苦的就是你自己了。

结语:

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体能素质。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素质,才能逐渐锻炼和磨炼自己。人民警察更应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运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因为一己私欲或是自身一时的不满就知法犯法,丢掉自身本身需要具备的素质,然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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