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实名举报 举报错了是诬告陷害吗

发布时间:2017年8月7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新华社记者实名举报

新华社记者实名举报宋林等人,令华润集团鸡犬不宁。真相未定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下结论。不过,这名记者的勇气,让人佩服。

昨天上午,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以公民的身份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高管,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存在问题,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宋林等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这是继财经杂志主编罗昌平举报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之后,国内出现的第二例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的案例。

举报错了是诬告陷害吗

举报是有风险的。官员们可能通过手中的权力,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而且举报不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说到这里,很多人会把这事和中的诬告陷害罪联系在一起。那么,是否举报不实都是诬告陷害罪中的行为呢

当然不是。我们来看看有关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结合实际可以发现,举报不实分为两种,一种是知假而告,二是不知假而告。诬告陷害是故意犯罪,只有知假而告才能构成;而后一种情形是错告或检举失实,既不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也没有可以苛责之处,以刑罪论失之过重,故不构成犯罪。这样也有利于鼓励民众检举监督。

这次事件中,记者是否举报不实假如举报不实,是属于诬告陷害还是错告或检举失实一切都需要真相来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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