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罗某非法经营案成功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2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经过辩护人积极收集证据和庭上有力辩护,被告人罗某以非法经营罪被成功判处缓刑,5天后被告人被释放并坐上了回乡的火车。辩 护 词(罗某非法经营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在案件的定性方面认为对被告人罗某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方面其存在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也有积极的悔罪态度和悔改诚意。  通过之前的调查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罗某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其所在地村委会也为其出具了其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此次犯罪纯粹是受到社会不良信息误导、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系偶犯、初犯。  其在到案后主动全面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及侦查工作,在辩护人与其会见时多次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愿意多缴纳罚金,其具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罗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罗某亦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罗某家庭情况特殊,其主观恶性小,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被告人罗某家住在福建省的一个偏僻农村,经其当地村委会证明,被告人上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正在上学,家庭十分贫困。因此,从挽救被告人的家庭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效果出发,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使其能够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家庭的责任。     因此,综合以上意见,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处罚。                                                     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 胡馨木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11652275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