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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大贺律师经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7月7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刑事方面暂且摘取以下几例曾经办的案件: 1、胡某某窝藏案。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的二哥胡某甲(系累犯)因琐事将被告人的大哥胡某乙杀害,被告人胡某某出于亲情的考虑,打算先将其二哥胡某甲予以藏匿,再决定是否带其二哥胡某甲投案自首,后藏匿未成,被捉获。饶大贺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在法庭积极为被告人胡某某辩护。指出被告人胡某某虽然窝藏的是一名故意杀人犯且是累犯,但该杀人犯毕竟是其亲哥哥,被告人胡某某是处于亲情的考虑才不得已犯案,且其最终也并未成功帮助其二哥胡某甲逃匿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一窝藏在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展某某等抢劫杀人案。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9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两人预谋对乐清黄华镇一赌场参赌人员实施抢劫。陈某某遂于同月3日纠集展某某并携带刀具从乐清北白象镇前往黄华镇与张某某碰面。由张某某提供被害人黄某某的相关信息。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展某某骑摩托车尾随被害人黄某某的轿车至被害人家门前,后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扭打在一起。陈某某与展某某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持刀砍、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饶大贺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在法庭积极为被告人展某某辩护。饶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叫被告人展某某一起去黄华镇时,欺骗被告人展某某,说去向一个欠他钱不还的人要债,并没有和被告人说是去抢劫,所以被告人展某某在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对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本案致命伤,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可认定是被告人陈某某所为,而不是被告人展某某,被告人展某某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虽然对于罪名的定性,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辩护人饶大贺律师提出的致命伤为被告人陈某某所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判处展某某死刑,只判处被告人展某某无期徒刑,而同案犯陈某某被判处死刑,张某某虽然未参与砍杀被害人的行为,但也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3、伍某某故意伤害案。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因琐事与胡某某在温州龙湾龙永公路213号附近发生纠纷,被告人伍某某殴打了胡某某,后胡某某便纠集被害人秦某某、谭某等七、八号人寻找被告人进行报复。当晚双方在龙湾区青山村一超市门口发生斗殴,被告人伍某某持一水果刀捅刺被害人一方的秦某某、谭某,造成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重伤的后果。饶大贺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在法庭积极为被告人伍某某辩护。指出本案中的五、六名证人都系当场参与围殴被告人的对方人员,该相关证人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比如:这些人在证言中讲到,他们均没有持凶器,顶多就一部分人拿扫把参与殴打被告人。饶律师认为这些证人的证言完全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用他们的证言。因为本案案发现场在一超市门口,二超市的老板与老板娘两夫妇,目睹了本案的全过程。本案应采用案发地超市老板与老板娘关于人多一方的人拿着钢管与一男子发生斗殴的证言,因为他们与本案相关人员都不具有关联性,他们的证言应是客观公正的证言。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在被告人伍某某民事上无钱赔偿,刑事上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饶律师曾去看守所会见过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对于判决结果,感到相当满意,也感到很意外。其同监室的犯人,甚至看守所的管教民警都以为其必死无疑,不大可能会判处死缓。4、张某某等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案。2010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钟某某、代某等人与被告人饶某某、肖某某、朱某、藜某(系被害人)等人在鹿城瓯浦垟某处发生互殴,造成互殴一方的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饶大贺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在法庭积极为被告人张某某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只是普通的聚众斗殴,并未持械,不应认定其为持械聚众斗殴,且被害人(死者)也属聚众斗殴一方,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张某某还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饶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钟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对本案的结果相当满意,当场表示不上诉。5、姜某某轮奸案。一审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未归案,另案处理)、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入住平阳县水头镇某宾馆甲、乙两房间。周某某在甲房间以言语相威胁,强行奸淫了被害人李某某。随后姜某某进入房间欲强行奸淫李某某,但未能奸入。卢某某在乙房间乘陈某某酒醉昏睡之际,欲强行奸淫陈某某,亦未能奸入。之后姜某某又进入乙房间,欲强行奸淫陈某某,因陈某某反抗而未得逞。一审法院全部认可了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构成强奸罪,且属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轮奸,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饶大贺律师以同案犯周某某未归案,周某某是否是强奸既遂,仅有被害人李某某一人的陈述,且李某某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李某某一开始说自己并未被周某某强奸成,后来又改口说被周某某强奸成了。显然属自相矛盾)及本案中的关键证据,甲房间搜出的避孕套外侧并未检出被害人李某某的DNA为由(由于周某某未归案,检方以避孕套内侧的DNA无法对比检测,还可理解,但避孕套外侧是与被害人李某某体液接触的,竟然也检测不出李某某的DNA,显然该份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提出上诉。由于原审检察机关一开始也未注意现场避孕套的检测报告,故本案上诉到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二审法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虽然改判幅度并不是很大,没有达到辩护人的期望,但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微乎其微的情况下,能得到改判减轻的结果,被告人也算满意了。6、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行医案。被告人余某某在2010年4月至8月期间,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后被抓获。在余某某家属委托饶大贺律师为其辩护后,饶律师发现被告人余某某虽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但其有老家当地的乡村医生证,而且被告人在温州所开的诊所,治疗的也都是一些其在老家当乡村医生时,所诊疗的那些简单、普通的疾病。在法庭上,饶律师提供了被告人的乡村医生证等证据,最后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在被告人余某某家属缴纳一部分罚金后,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缓刑。7、林某某非法拘禁案。本案事发在嘉兴桐乡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弟弟林某乙在2010年6月1日,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某长达20个小时。饶大贺律师自接受本案林某某的家属委托后,发现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实际上是有过错在先,其自身涉嫌非法制造两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标识,两被告人在本案中之所以留住被害人,只是要求其解释非法制造两被告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一事,并要求被害人赔偿两被告人的损失,饶大贺律师认为,两被告人此种举措,并无不当之处。且被害人在其陈述中,夸大其词,说被两被告人殴打,并被捆绑,其实并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甚至案发现场的绳子都未找到,故饶律师认为本案指控两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本案历经法庭三次庭审(刑事案件基本上不可能经三次庭审),且在第一次庭审后,法庭即主动决定对两被告人取保候审,最后宣判时,虽未判处两被告人无罪,但都仅判处两被告人缓刑。本律师的当事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弟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中,本律师对于两被告人最终未被宣判为无罪,还是相当遗憾的。但考虑到,中国现阶段一个法院基本上几年才出一个无罪判决的现实,这样的结果也只能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刑事方面饶律师还办理过的大案、要案有2009年4月2日因平阳三禾韦斯特大酒店(平阳第一家五星级大酒店)地基泥沙工程引发的被告人林某某、柏某某、潘某某故意杀人案;2010年2月27日温州聂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冰毒重量近500克、麻古近3000粒);2011年11月22日瑞安谢某某、袁某某等五人轮奸案;温州瓯海彭某某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2009年10月5日平阳腾蛟徐某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9月5日温州鹿城马某某合同诈骗案。2010年9至10月间,上诉人李某某跨闽浙两省专业盗窃丰田汽车案(案值300多万元);2011年5月25日曾某某挪用资金案;2011年温州老火车站张某某等组织卖淫案(该案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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