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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馋抓了33只石蛙 遂昌农民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0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遂昌农民为解馋抓了33只石蛙

今年6月20日晚,黄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来到遂昌县石练镇某村,带着手电和柴刀沿着溪流一路抓捕。从晚上八点到十一点,黄某共抓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黄某说,自己抓石蛙只是为了“解馋”。

凌晨一点多,黄某路经遂昌县垵口乡境内时,恰好遇到垵口乡派出所民警设卡检查。黄某交代了自己抓石蛙的事实,被移送遂昌县森林公安局。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非法猎捕的33只石蛙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另外根据遂昌规定,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该县的野生动物禁猎期,并且全年禁止捕猎鸟类和两栖类野生动物。“真的没想到现在抓几只石蛙就犯法了,我们从小抓到大,一直都没事。”在法庭上,黄某申辩说。

其实,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中,不光是石蛙,许多种常见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癞蛤蟆、麻雀、蛇、黄鼠狼、刺猬等,多达1700余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罪的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狩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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