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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Tags: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证据效力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态而言的,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以是明知故犯。

3.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是指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4.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表现为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存在的,客观的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完全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前提是分清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行为人对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或起码是同等责任,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实务中大多数都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更多的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制作的,其责任认定规则远不如刑法严格,立法基础的不同导致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远不能达到刑法中的证据标准。

举例来说,《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就直接适用了责任推定,认为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存在过错的,便推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这显然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相悖,如果不能够查清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那便属于事实不清,在事实不能够查清的情况下,就简单推定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

《道路安全法》等交通责任认定的行政法律法规,出发点更多的是对交通事故中弱者一方的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属于交通运输中的更容易受侵害的一方,同时,这一群体的举证能力也普遍低于驾驶人,因此,基于这一考虑,《道路安全法》的偏向性更加明显,责任认定的规则肯定不如刑法严格,这也是两种不同类型法律的不同立法基础决定的。

刑法的出发点是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更多的打击惩罚犯罪,是社会最低的道德标准,不同于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如果将行政文书直接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加以使用,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将交通责任认定书作为书证的一种,接受刑法证据规则的调整,进行全面审查,不能简单地走过场,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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