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丰志于1998年9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方正县委书记、中共呼兰县委书记、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书记职务的便利,索取、收受多人的贿赂款,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7年9月,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确认傅丰志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傅丰志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