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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攀爬小区非机动车棚摔伤 物业公司担责20%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趁大人不在的时候,小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攀爬小区非机动车库屋顶,不慎摔伤致十级伤残,物业公司没有在周边设置警示标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20%.2012年8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南昌某物业公司一次性偿付原告梅梅(化名)赔偿款13266.26元。

  2011年12月3日,外婆带着7岁的梅梅到居住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中的游乐广场玩耍,中途外婆因为有事回了趟家,梅梅便一个人在广场上玩耍,后梅梅看见了游乐广场旁边的一非机动车库屋顶,该屋顶顶部呈前高后低的形状,梅梅遂攀爬该屋顶不慎跌落下来致左股骨干骨折。事故发生后,梅梅被“120”急救车送入江西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12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开支急救费169元、住院医疗费14179.32元。2011年12月22日,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出具赣正一司鉴[2011]医鉴字第(2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梅梅的伤残等级为10级;2、后续治疗费6000元(拆除内固定费用);3、营养及护理期限均为14周(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包括拆除内固定术后营养及护理期限)。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因双方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故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日,原告在居住小区的健身中心玩耍,当看到其他小朋友攀爬健身中心旁边的车库雨棚时,出于孩童的好奇也跟随攀爬,不幸从雨棚跌落,摔断了腿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设施、建筑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既没有用栏杆围挡,也没有张贴警示性告示,更没有指派人员现场看护,对原告的摔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原告的监护人也有看管不周之责。

  被告辩称:原告认为被告车库雨棚等设施、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到位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意外摔伤完全是因为家长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的所有物业提供管理服务。本案中,被告对于小区中的非机动车库屋顶部前高后低易于攀爬,且小区业主的小孩平时有在该车库屋顶部攀爬的情况未引起重视,从而没有在周边设置警示标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攀爬该车库屋顶部跌落摔伤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但其家人在原告玩耍时中途离开,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对原告的损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比例为2:8,即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8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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