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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殴打好心人 儿子逃跑母亲领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7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2013年2月26日,广西德保县法院宣判一起因乡村道路硬化过程发生的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陆某(女)赔偿原告黄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7万元。

  案情简介:2011年底陆某所在的村正在进行道路硬化施工,在铺设至其宅基地前时,因一点琐事与修路工人发生争吵,村民黄某好心上前劝说,陆某母子不听劝说反而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受到轻伤且落下十级伤残,陆某因此受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处罚(儿子在逃)。陆某服刑完毕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以及儿子连带赔偿因致残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4.7万元。陆某辩称自己已经坐过牢,受到了刑事处罚,能抵消民事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合议庭认为,由于陆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虽然陆某已经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但其也应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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