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s: 监守自盗 ,盗伐林木
2005年8月,时任连城县曲溪林业站副站长的被告人李兆西与吴某等人合伙从曲溪乡白石村转让取得“崛坑”等集体山场上的松、杉、杂木采伐权。2005年12月2日,被告人李兆西到林业部门办理了“崛坑”等山场48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05年12月初,被告人李兆西联系到修某等11人到白石村进行木材生产。至12月24日左右,修某等工人把伐区“崛坑”山场上的木材生产完后,被告人李兆西叫修某等工人到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国有林“龙塘口”山场生产木材。经现场勘查及鉴定,“龙塘口”山场被盗伐松木30棵,计立木材积16.2139立方米;杂木48棵,计立木材积10.9279立方米,松、杂木合计立木材积27.141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兆西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雇请他人盗伐国有林木计立木材积27.141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兆西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鉴于其系初犯,愿意交纳罚金以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