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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需斟酌 法律后果细掂量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广西平乐县源头镇莫老板和张老板是好朋友,两人常在一起打牌、喝酒。2011年10月20日,张老板接到莫老板电话,约他到镇上某饭店吃饭,张某某挂了电话就直奔饭店。共同吃饭的还有莫老板朋友黄老板,席间莫老板向张老板和黄老板说,因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向他们借点钱。张老板因自己生意周转需要大量资金,手头流动资金没多少,于是向莫老板说出了自己的苦衷。莫老板表示理解,但提出要张老板帮在他向黄老板借钱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个名字。考虑到莫老板和自己是多年的朋友,虽然自己和黄老板并不是很熟,但碍于面子和对莫老板的信任,他还是毫不犹豫地在那张两万元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到期之后,莫老板一直没向黄老板归还借款,黄老板要张老板还钱时,黄老板以这笔钱是莫老板所借,自己并没使用为由,也拒绝还款。被黄老板多次催讨后,莫老板把电话号码给换了,玩起了人间蒸发。无奈之下,黄老板就将莫老板告上了法庭,而张老板是担保人,也成了被告。

  3月27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老板与被告莫老板、张老板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张老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双方并未对保证方式作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遂判决被告黄老板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张老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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