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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通信基站 十七岁少年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7日 来源: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ynkmxbls.com/
平乐县一少年,将还稚嫩的双手伸向了建立在上山的那些通信基站内的铜线,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小华因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小华分别于2012年2月9日、10日下午,到恭城县莲花镇五指山的中国联通恭城分公司的通信基站,趁无人之机,使用菜刀、剪刀等工具将墙撬开后进入基站内,将基站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71.00元。

  2012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小华到平乐县二塘镇周塘村委和风洞村山顶的中国电信平乐分公司的通信基站,趁无人之机,使用水果刀、剪刀等工具进入基站内,将基站内的铜芯电缆线及防雷铜牌等物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缆线及防雷铜牌价值人民币4716.00元。

  2012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华到平乐县二塘镇周塘村委大源村山顶的中国移动平乐分公司的通信基站,趁无人之机,使用菜刀、剪刀等工具将墙撬开后进入基站内,正在盗取基站内的铜芯电缆线及防雷铜牌、铜鼻子等物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铜芯电缆线及防雷铜牌、铜鼻子价值人民币2886.00元。被损坏的基站活动板房墙体价值人民币550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华在第三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小华的家属主动将其盗窃的赃物及损坏的墙体折合人民币退还给受害人,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对此,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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